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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地申報、口岸驗放的核準 |
發布時間:2018-06-11 閱讀:829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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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事項目:
屬地申報、口岸驗放的核準
申請條件:
1、進口在申報的艙單電子數據后貨物進境后,及在出口口岸訂艙后。
2、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選擇“屬地申報,口岸驗放”方式,錄入《進口貨物報關單》電子數據,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;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選擇“屬地申報,口岸驗放”方式,錄入《出口貨物報關單》電子數據,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。
3、對因海關規定或國家許可證件管理,須在屬地或口岸進行申報并辦理驗放手續的進出口貨物,不適用于“屬地申報,口岸驗放”通關模式。
辦理程序:
1、材料受理。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,海關受理后進行初審。
2、海關經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
應當提交的資料:
《“屬地申報,口岸驗放”通關模式企業申請書》
辦理時限
自受理企業申請起20個工作日,海關出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告知書》答復。
收費標準及依據
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辦理依據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直屬總署令》(2006年8月8日海關總署令第43號發布,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)
受理部門:辦公地址: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6號監管通關處
辦公時間:早上9點至下午6點辦公時間
聯系電話: 84398092
相關表格:
《采用“屬地申報,口岸驗放”通關模式企業申請書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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